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民终1562号
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0元,减半收取17660元,由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权
审判员 董大千
审判员 刘爱萍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