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66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66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张银行卡中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诉前保全上述银行账号的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张银行卡中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秀芹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