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4112号
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 林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