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元(付款方式: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余款270000元)。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2020年10月10日前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2020)苏080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邵海州
书记员 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