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1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海神庙巷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世纪豪园1号楼1120室。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0万元。原告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本案争议事项向被告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及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被申请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众多,现我院正在处置被申请人名下的九号楼,待该案处置完毕之后本案依法受偿。本院经于被申请人法人黄义电话联系,其表示现正在外地,不能及时回来处理本案,在电话中同意以九号楼实现抵押权及其他优先权以外的剩余价值来处理本案,有电话笔录为证。
4、我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九号楼正在我院依法处置。
5、我院与申请人谈话,告知其对该案件作终本处理,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本。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613800.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嵩
审判员薛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