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88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钧海,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鸣秋,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段 毅
审判员 刘卫平
审判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雪梅
书记员 陈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