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02民初2169号 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XXXXXXX装修施工工程款4302817.49元,支付XXXXX装修施工工程款1946605.97元,合计支付6249423.46元;2、判令被告以6249423.46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4.75%商业贷款年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支付欠款余额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邀标方式签订了编号为(ZJJLF20181205)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XXXXX装修施工工程按照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总价款为(含专用增值税发票价)4004160.5元;当天,双方又按照被告给原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签订了(ZJJLF20181215)号《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XXXXX装修施工工程按照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总价(含专用增值税发票价)10700000元。两份合同还分别约定了工期、工程内容、工程质量、价款支付、结算偏差幅度、违约责任、验收、工费结算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采购材料、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均通过签证单确认。XXXX装修工程最后结算的价款为10909458.29元,支付了6606640.8元,尚欠4302817.49元没有支付。XXXX装修工程最后结算的工程款为4098899.7元,支付了2152293.73元,尚欠1946605.97元没有支付。原告就两个酒店的装修工程给被告发送了结算文件,被告均已经确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工程竣工后,各方组织了工程验收,原告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将酒店投入经营,但一直没有给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多次进行了交涉,始终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9年1月9日,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ZJJCM-20181215,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XXXXX装修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XXXXX装修施工工程,工程地点***XXXXX路交汇处XXXXX二期2#,工程内容为100间客房和6间布草间、1个餐厅及厨房、6层楼层走廊、电梯厅的全部装修和安装内容,包括瓷砖、不锈钢、玻璃、大理石、墙布、地毯等材料,含泥工、木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的全部施工内容,原有隔墙、给排水管网等拆除项目,以及原给排水管网**封堵、新开**等,含全部的人工、辅助材料和部分主材,详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负责预留房间热水进出水管、空调电源,弱电施工除外,但乙方应负责配合预留和布置电源管线。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4月25日。承包方式为(4)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按清单(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计价,具体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结算工程置与招标清单工程置偏差±2%以内不做工程量增减调整(即按招标清单工程量包干结算)。承包总价(含专用增值税发票价)为4004160.5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存十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支付进度款时分两次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工人进场,相关设备到位后,支付0元工程款给乙方作为预付款;施工进度款按当次完成工程量的65%进行支付,每30天核算一次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65%进行支付;(在核算工程量后7-15天内支付,乙方中途不得以此付款时间间隙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整体工程项目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乙方按结算金额开具全额的合格发票,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费结算:乙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同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数量进行核对。在甲方确认已完成全部工程量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意见,将此单及附件交公司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乙方才可办理除质保金外的余款领取手续。乙方在领取工费余款时应先保证自有工队所有人员工资已支付完毕并出具证明材料。 2、2019年1月9日,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ZJJLF-20181205,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XXXXX装修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XXXXX装修施工工程,工程地点XXXXX交汇处XXXXX期5#,工程内容为305间客房和9间布草间、1个餐厅及厨房、1个会议室、1间店长办公室、1间办公室、18层楼层走廊、电梯厅的全部装修和安装内容,包括瓷砖、不锈钢、玻璃、大理石、墙布、地毯等材料,含泥工、木工、油漆工、水工、电工的全部施工内容,原有隔墙、给排水管网等拆除项目,以及原给排水管网**封堵、新开**等,含全部的人工、辅助材料和部分主材,详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负责预留房间热水进出水管、空调电源,弱电施工除外,但乙方应负责配合预留和布置电源管线。工程期限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4月25日。承包方式为(4)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按清单(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计价,具体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结算工程置与招标清单工程置偏差±2%以内不做工程量增减调整(即按招标清单工程量包干结算)。承包总价(含专用增值税发票价)为10700000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存十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支付进度款时分两次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工人进场,相关设备到位后,支付0元工程款给乙方作为预付款;施工进度款按当次完成工程量的65%进行支付,每30天核算一次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65%进行支付;(在核算工程量后7-15天内支付,乙方中途不得以此付款时间间隙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整体工程项目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乙方按结算金额开具全额的合格发票,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金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费结算:乙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同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数量进行核对。在甲方确认已完成全部工程量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意见,将此单及附件交公司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乙方才可办理除质保金外的余款领取手续。乙方在领取工费余款时应先保证自有工队所有人员工资已支付完毕并出具证明材料。 另**:1、2018年12月5日,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的XXXXX装修施工工程。同日,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XXXXX装修施工工程开工令,同月6日,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位于××路××路××××期××#××#的XXXXX、XXXXX进行装修施工,2019年6月26日竣工后,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装修完毕的XXXXX、XXXXX交付给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20日,XXXXX、XXXXX开始运营。2020年6月17日,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报结算,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确认结算。经结算,XXXXX装修工程量总价为4098899.7元(含增加项目105425.79元),已支付2152293.73元,下欠1946605.97元未付;XXXXX装修工程量总价为10909458.29元(含增加项目233085.19元),已支付6606640.8元,下欠4302817.49元未付。 2、2021年6月21日,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开工令》、工程签证汇总表、XXXXX结算总账、XXXXX结算总账、(2021)湘08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转账支付截图、电子转账回单、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合同签订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酒店的装修义务,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装修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6249423.46元及利息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根据庭审**的事实,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工程竣工后没有与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而是在2020年6月17日才向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报结算,其要求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理由不充分,应以其申报结算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49423.46元及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300元,由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