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123号
原告:山东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92号山东汇工通讯城内四楼东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H7E551。
法定代表人:洪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风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千佛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91387250F。
法定代表人:蔡中达,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桥街1d15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0XER3X。
负责人:夏滨。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3101P。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