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工程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79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负责人:党安源,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庆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工程分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工程分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工程分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5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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