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33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原告:***,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华磊、白广伟,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董事长。
被告: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育新苑公建A2栋520室。
法定代表人:李章月,总经理。
被告:张利,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丽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