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6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卞 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