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消防安装工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内汇通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公司员工,现住太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消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二审申请调取大量新证据,并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诉请的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该鉴定意见是直接对案件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秦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