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10民初1494号
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根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祠宾馆,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白世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祠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原告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4元减半收取11062元,由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