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8民初1717号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根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462元,减半收取26231元,由原告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息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