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8财保36号 申请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汇通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赵道峪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59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98号房产、申请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98号房产。 三、冻结申请人山西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