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与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669号

原告***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住所地***市桥东区小辛庄村。

经营者刘兴刚,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告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东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兴刚模板租赁部诉被告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刘兴刚名下的冀G×××××大众途锐牌汽车手续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原告***市兴刚模板租赁部提供的刘兴刚名下的冀G×××××大众途锐牌汽车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