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05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和县新城区三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
法定代表人:云飞,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限高令,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约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海东
审判员  卜吉娜
审判员  吴 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