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2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君成。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账号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郜丹
附释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适行)第45条、第73条规定制度,供人民法院减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