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君成。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存款,账号为**********。冻结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到2022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郜丹
附释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