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4执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三马路内蒙古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4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据相关规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账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释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划拨存款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