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72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运,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武文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亮,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