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18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7ETWA7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与***南路交界口西南角鑫苑名家综合楼22层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27605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三期18号楼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W01YD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路66号鑫苑世家公馆1号楼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HWAW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98.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98.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