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52号
申请人: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4339M。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30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280.7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437280.7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252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0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