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375号
申请人: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29号16幢11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大厦2幢10610室。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陕0102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3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进行了冻结。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33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