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恩公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卜崇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喜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河北路185号D9-6。
法定代表人:卜崇兴,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平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溢佳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晓敏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张忠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