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618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崇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教育发展投资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国,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旻,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反诉原告镇江市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缴纳反诉费了,同意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立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樊如意
书 记 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