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539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月,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月、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月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8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月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
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