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984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邯郸天津商会推荐。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