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984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邯郸天津商会推荐。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