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56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