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56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