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820号
原告:李坤,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坤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坤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