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820号 原告:李坤,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坤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坤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