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