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78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珠海里27-45号28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琭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