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某某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20009号 原告:***,男,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天津市河北区,系邯郸天津商会推荐。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