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5年8月1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湖北省随州县曾都区
被执行人: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9号大江园南苑一期11-2-17-18-2室;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7号路润芳花园;***,男性,1988年10月1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