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500,547.15元,承担执行费7,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95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