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