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0725号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458756。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芳,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霞,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黄孝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81792918。
法定代表人:简水清。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