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98号
申请人: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济渎路商务内街东23-62号。
法定代表人:蒋俊勇。
被申请人: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金台社区还建房30栋3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传国。
被申请人: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五金建材水暖市场内附栋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
被申请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黄孝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简水清。
被申请人:乐航企业服务(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嘉豪御景城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文浩。
申请人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航企业服务(惠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99800390170628××××,保险金额:50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航企业服务(惠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