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14号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一期11栋2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R57M8T。
负责人:梅群,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帆,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绵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黄孝河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81792918。
法定代表人:简水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46.8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同年5月3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7468400.00元为限: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珞狮路支行1703××××442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