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395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168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执3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