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316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C区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五金建材水暖市场内附栋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美乐居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