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开,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