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白洮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执字第237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