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2918号
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马市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永青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