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2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
法定代表人:常之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之龙(又名常之才),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临清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永青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之龙、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工程完工后是否存在剩余材料未退回的情况,如存在剩余材料未退回的情况则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一审对上述问题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久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