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2918号之二
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马市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永青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7元,减半收取5378.5元,诉讼保全费4070元,由原告德州正泰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