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81民初1251号
原告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永青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鲁电电气集团聊城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尚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