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平振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文,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