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20号
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刘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玲,河北问论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克然,河北问论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
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443723.2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3443723.2元的其他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将为申请人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443723.2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3443723.2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靖元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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