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刘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玲,河北问论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克然,河北问论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443723.2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3443723.2元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出具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汉一
审判员 李 琴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佳盟